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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东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http://xncdq.xini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城东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区政[2006]1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东区地震应急预案》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00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城东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对城东区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及《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城东区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Ⅰ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重大地震灾害,Ⅲ较大地震灾害,Ⅳ一般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东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部门配合,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城东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发挥社区志愿者和群众在自救互救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与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级别)地震灾害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发生较大以下级别地震灾害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灾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城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韩生才   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史 超   区委副书记  
武志刚   区政府副区长
郝海生   区政府副区长
孔令栋   区政府副区长
    员: 波 海   区委办公室主任
何永雄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范铜斌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振南   区发改局局长
王春来   区财政局局长
    区城管局局长
    区社发局局长
宋红梅   区民政局局长
沈德海   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谭德忠   区农牧局局长
    区教育局副局长
    区经济局局长
牛福禄   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局长
高克玉   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局长
张建杲  韵家口镇镇长
朱毅力 乐家湾镇镇长
刘红权 清真巷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如明 东关大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成元 大众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生贵 周家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文大维 八一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汝聪 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冶生禄 林家崖街道办事处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副区长武志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永雄、王春来、宋红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视跟踪、灾情信息及发布、条件保障等组。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救灾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向西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镇政府、办事处、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与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新闻宣传工作;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参与审定震后重建方案,检查灾后重建设施、房屋的抗震标准;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灾情发生时,区政府及各镇政府、办事处尽快启动群测群防联络网,由本单位防震减灾群测群防联络员,及辖区内各大型厂矿企业的防震减灾群测群防联络员、各村(社区)委员会灾情速报员,及时准确地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市政府信息督查处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省、市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市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预报区域所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应急防御措施。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省、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全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区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区内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区政府领导下,由灾区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政府。Ⅲ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政府及市地震局。Ⅱ级响应市政府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单位、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汇总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震情、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4.2.2各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灾区所在镇政府、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政府报告;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区民政、公安、安监、农牧、建设、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员,灾区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外事办,并抄送区民政局。
4.2.3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方式: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及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Ⅱ级响应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后,省、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我区按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尽快发挥指挥协调功能,了解震情、灾情,迅速上报省、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组织灾区人民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协调和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协调组织专业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前来救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保护国家财产;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监督使用情况;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4.2 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
(1)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应急响应
授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出应急响应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灾后应急期;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建议区政府派出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开赴灾区抢险救灾;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建议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组织区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镇政府、办事处领导、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参加现场抗震救灾指挥,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3)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出的应急响应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报告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民政局;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尽快协调组织专业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前来救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配合市地震局做好震情监测工作,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监督使用情况;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4.3 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市政府、区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镇政府、办事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履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政府副区长孔令栋同志。
(1)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的应急响应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民政局;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组织前来救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必要时请求区政府派出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分队开赴灾区抢险救灾;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监督使用情况;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建议;维护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上报;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强化宣传,保持社会稳定。
(2)区政府办公室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区政府、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建议区政府派出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开赴灾区抢险救灾;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建议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协助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区民政局综合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政府指挥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市公安局城东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队伍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埋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区社发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查,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各种手段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区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协调省、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灾区镇政府、办事处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等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区农牧、建设、城管等部门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区发改委、安监局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应急处置。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镇政府、办事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区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月2月11日印发)、《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青政办函〔2006〕41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灾预案的通知》(宁政〔2006〕73号)中提出的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土地、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调查和总结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要及时更新。各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见附表)。
6.2.2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政府协调交通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对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机场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由市政府协调西宁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发改局、建设局、农牧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给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区社发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区发改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在发放救灾食品时,应注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发放清真食品。
6.2.8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9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政府、办事处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1呼吁与接受外援
区民政、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协商有关机构,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区红十字会依程序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2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省、市外事侨务办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处于灾区的国外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在区内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区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全区各镇政府、办事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4监督检查
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东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政府办公室收集震情与灾情,根据省、市地震局提出的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区政府,区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当村、居委会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镇政府、办事处、督导有关村、居委会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委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区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镇政府、办事处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
7.3邻区震灾应对
地震发生在邻区,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共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务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各镇政府、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政府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须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9.1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城东区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至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       震感范围
(2)       人员伤亡情况(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       牲畜死伤情况
(4)       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       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       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9.2 《城东区地震应急预案》制定依据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2、《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
3、《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国震指办〔2002〕1号)
4、《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04〕70号)
5、《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青政办函〔2006〕103号)
6、《西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灾预案的通知》(宁政[2006]73号)
附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
  
地方救援队
省、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驻军部队
邻区地震
救援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
抢险队伍
邻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区特种
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队 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 伍
当地医院后备
医疗队伍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省、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市地震局现场
应急队伍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市地震局、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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