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东区个体经营业户协税护税
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区政〔2007〕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城东区个体经营业户协税护税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城东区个体经营业户协税护税工作(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减少个体税收的跑、冒、滴、漏现象,有效加大协税工作力度,结合城东区个体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协税护税机构设置
(一)城东区地方税务局东川税务分局为管理辖区所有个体工商业户的专业税务分局。
(二)成立由东川税务分局同各镇办联合组成的城东区地方税务局协税护税工作办公室(简称协税办)。协税办分设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1名税收管理员与各镇办财税所抽调的3名工作人员组成,按镇办管辖区域划定税收管辖片区。税收管理员为协税工作小组负责人,带领小组成员实施对辖区个体纳税户的税收管理工作。
(三)东川税务分局负责协税护税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办公地点设在东川税务分局,抽调人员必须服从于东川税务分局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城东地税局各项考勤制度及工作管理办法,履行协税护税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规程,依法行政,确保协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由城东区地方税务局对各镇办下达年度个体税收任务,按各镇办进行片区划定管理,2007的税收任务以2006年实际征收入库数为基数,各镇办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由城东区地方税务局认定以后,城东区财政局进行考核兑现。
二、税收征管工作规程
(五)协税办管辖地方税收范围:
1、城东地税局辖区内正常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以及未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私营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各种工商税收和其他零散税收;
2、未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学校教师的非工资、办班收入、社会化办学及各类家政服务、房屋出租、房屋装修、婚姻介绍、职业介绍、房屋信息中介机构的税收;
3、早市、夜市的税收。
(六)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固定个体户,其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证、核定税款、申请购领发票等涉税事宜,先由协税办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后,到区地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和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协税办工作人员应建立分片区税收征管底册和收集征管资料十户一袋装订归档,其固定业户的税款仍到办税服务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协税办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催报催缴,并按月将催报催缴资料归档。
(七)对无工商执照、无税务登记证的零散户,由协税办工作人员建立零散税收征管清册,登记征收台账,高于同行业正常纳税户税款按月进行征收,并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八)协税办必须要掌握辖区管户的户数和税源分布情况,确保管户信息的准确,做到管户清、管事明。
(九)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开业户,属纯管户核定税款时,由片区税收管理员同税务分局局长核定,必须填写税款核定调查表及纳税营业额核定表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租房合同复印件,报税源二科,经调查纯管户月营业额达不到3000元的,按达不到起征点报批。共管户核定税款时,根据国税局核定的期限、营业额进行核定,填写纳税营业额核定表,报税源二科。税源二科对税款核定调查表及纳税营业额核定表的内容不定期进行检查。
(十)个体工商户请假,需持上月地税完税证和国税或工商部门的请假条原件、复印件,经协税办审批后到湖籍管理岗办理相关手续。请假三个月以上的,有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先到协税办办理审验发票、缴销发票或封存发票事宜,经协税办审批后,到户籍管理岗办理请假手续。户籍管理岗将纳税人请假条处理留存归档一份,于次日将假条及其余资料反馈到协税办。协税办人员在请假期内对纳税户进行调查核实。
(十一)纳税人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和达不到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具备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优惠证等证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零散户,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按减免税审批流程办理。享受税收减免纳税户每月10日前到东川税务分局进行申报,连续三个月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税务分局应做好减免税户的定额、发票的台帐监控并根据情况对重点减免税户进行重点监控。
(十二)购领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不得转让,转借,代开,拆本使用发票。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注销手续。个体工商业户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传媒机构声明作废。使用税控机开具发票,须经税源二科逐级进行报批。协税办工作人员应定期对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票存根经税务机关核销后,纳税人应当按领用顺序整理出来,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一般不得低于5年。协税办工作人员应当在发票核销前,将此规定告知纳税人。
(十三)税务日常检查,是协税办的日常工作,主管税务分局应组织好每一次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应做到有安排、有实施、有结果,各种记录齐全,每月按期报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表一—表三),每季度报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情况统计表。
(十四)协税办工作人员负责所辖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和零散户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区地税局分上半年和全年对征管资料进行考核。
(十五)协税办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发现有税务违章行为,可直接按简易程序处罚的,需由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处罚;需按一般程序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必须由片区税收管理员提请税务分局局长转入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其余人员自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十六)协税办工作人员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十七)税务分局负责对所属协税办人员的税收政策业务进行辅导和监督,不定期地对协税办人员税款征收管理情况、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查出问题的予以处理。
(十八)协税办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和征收税款,不得扩大或缩小协管范围,不得越权征收,不得擅自改变税种、税目、税率、混合入库级次。
(十九)协税办人员同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及时报告税务分局局长,并配合税务机关处理税务争议。
(二十)根据市区地税局安排,每年年初对辖区所有纯管户进行一次税负调整工作。
三、票证管理工作规程
(二十一)税收票证的领用
1、领用人员:东川税务分局票证管理员。
2、领用票据种类:税收定额完税证。
3、领用方式:协税办片区负责的税收管理员从所属税务分局领取所需票证,对协税办工作人员进行二次发放,领用、发放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拆封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核销单”上登记税收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并同时登记台帐,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结报手册的原始凭据,领、发双方交换手册,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二十二)根据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对定额完税证的填用、税款的缴纳等作如下规定:
1、税收定额完税证,只能适用于临时性经营,不能用于固定纳税户的税款征收。
2、使用时先领先用,顺序填开。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在存根联和收据联上,填票人必须盖章,并加盖税务机关章截,同时必须注明纳税人名称、地址、税款所属日期、征收日期。
3、不如实填写征收日期的按有意压库处理。
4、各协税小组工作人员当天征收现金税款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必须当天入库,不足上述标准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天,遇双休日和假期无论金额大小于工作日末全部入库。
5、所征收的税款按预算级次、税种、税目到所属税务分局开具微机通用缴款书,将税款缴纳入库。
6、税款的缴纳严格按西宁市地税局计财处下发的增值税户和营业税户的各种不同比例计算缴纳,严格按照“一税一票”填开。
7、票据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并注明作废原因,经东川税务分局局长签字后另行填开。
8、定额完税证票面上各种章截要加盖齐全,并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准使用其他颜色。
(二十三)税收票据的保管
1、协税办必须设立票证管理岗,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领、用、存以及缴销管理,存放必须有专门设施;票证存放要安全,经常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做好防盗、防潮、防蛀、防丢失等工作;
2、携票人员执行公务时做到票不离身;
3、票清离岗。票证使用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将所经管的票据交接清楚,造册登记,并经东川税务分局局长、票证管理员和所属片区的税收管理员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二十四)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
1、定额完税证的结报,由票证领用人将定额税证“存根联”和微机税收通用缴款书“存根联”,按照使用时间、票面不同分开粘贴,交旧领新,金额合并计算,当日税款当日清缴。结报清楚后,交换票证结报手册互相签字认可,核对结余票证数量。
2、税收管理员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对缴款书和相应的完税票证,按照市地税局下发的定额完税证交库税种比例检查、核销后与地税分局内勤进行缴销。
(二十五)税收票证的作废、损失
1、票证管理员、领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对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如发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刷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缴;
2、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作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背面注明作废原因,并经东川税务分局局长签字,方可作废并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票证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票证管理员,不得自行销毁;
3、因被盗、被抢造成票据损失时,应及时查明损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票证管理员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不能及时查回的票证,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
4、因保管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票证损失的,要及时报告东川税务分局局长,查明原因和责任,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处理。
(二十六)税收票证的检查
1、票证使用人经常对票证进行检查、盘库,保证结存票证与账薄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数字不符,及时报告票证管理员查处。
2、票证管理员经常对协税办填票人员所使用、保管、结存情况,税款缴纳的及时性等进行检查,不定期对纳税人手中的定额完税证进行抽查。
3、对利用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十七)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反馈
1、每月终了由东川税务分局税源一科计会办公室统计人员从金库返票中分拣出各协税办缴税凭证。
2、协税办于每月终了后到计会办公室领取缴款书并据以统计缴库数据,并进行征收核对。
3、按月将缴款书装订,金额汇总纪录,年底据此对账。
四、协管工作行为规范
(二十八)遵守税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对税务干部和协税员本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受赔偿的原则,要求做到文明执法、程序正当、权责统一。
(二十九)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三十)税务干部和协税员违犯以下税风税纪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纳税定额偏低,漏管少征或不征税款的;
2、利用公务之便侵占纳税人利益,“吃、拿、卡、要、报”或向纳税人赊欠物款等获取非法利益,有损政府形象的;
3、利用公务之便,贪污税款、挪用税款、索贿受贿、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的;
4、利用公务之便,在纳税户中兼职取酬的;
5、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偷逃税的;
6、在工作时间下饭馆进茶园吃喝玩乐以及上班时间喝酒,违反市地税局禁酒规定的;
7、税收工作中行为不端、态度恶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8、其他有损政府和税务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
(三十一)税务干部和协税员分别由区财政局和地税局管理,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所犯错误情节而做出相应处罚,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二)本办法由城东区财政局、城东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