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东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区政〔2007〕69号
韵家口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城东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城东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我区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宁环发[2007]147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城东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郝海生 区委常委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马如明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进财 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李振南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郭福德 区监察局局长
郑连升 区司法局局长
李 金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杜 青 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区环保监察大队队长
牛福禄 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杜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专项行动工作及重点范围
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全面清查,重点整治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一是实施《西宁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二是对2006年已取缔的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污口、已清除的所有违规的企业、垃圾场和禽畜养殖场等,再次进行检查清理,做好“回头看”工作。三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关闭。四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有关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对湟水河流域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五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开展对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在城东区辖区范围内对涉铅的回收、加工、冶炼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在城东区辖区范围内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新五小(小火电机组、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小炼铁)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三、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准备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6月-- 7月)
各镇、办及相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部门将于7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月)
由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经济、监察、市工商局城东分局等要部门积极配合,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上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各镇、办及相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分别于7、8、9月每月10日前报送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期间开展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并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07年11月10日前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行政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区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围绕工作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对其中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辖区各镇办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程序,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9月5日前,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将本级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七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展开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协调、沟通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加大督查力度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企业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中发现基层专项行动领导不力、存在消极应付的;执法不力,无实质效果的;未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没有形成合力的;典型违法案件未挂牌督办的;对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不按规定形式、内容、时限上报信息的,均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公布环保举报电话,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六)加强考核,表彰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同时,配合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做好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全区上下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区环保监察大队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成立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组,负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区经济局、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工商局城东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环境保护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教育与宣传工作,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