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拟定全区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城镇建设和城镇建筑业的行业管理。
(二)执行国家、省上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负责全区城镇规划建设和勘察工作,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三)指导和管理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全区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防空、防汛、抗震、防泥石流、防滑坡等城镇防灾工作。
(五)指导、管理辖区权限内市政设施、公益事业、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工作。
(六)负责审核办理人行道占用、马路开挖、搬迁、小区建筑许可证,承办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工作。
(七)负责全区违章建筑的监控,认定和查处一切违法建设及乱搭乱建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音、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监督全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型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协调解决本区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审批全区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承担全区内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
(十二)负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技术示范工程。
(十三)除省环保局确定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餐饮业二级以上除外,负责辖区内其他污染的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监管、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以及污染源治理等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计划。
(十五)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开展全区内光污染、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